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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22个问题
日期:2021-05-13 浏览

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中的“以上”“不满”,比如: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到底能不能约定2个月,还是非要劳动合同期限1年零1天,试用期才能约定2个月?

  答:《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上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因此,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可以约定为2个月,没必要约定为1年零1天。

  3、只签定单独的《试用协议》是否有效?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只签定单独的《试用协议》无效,约定的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且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员工口头约定入职后试用期为1个月,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视为双方未约定试用期。

  5、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记载入职后试用期为1个月,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仅凭借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记载了试用期为1个月,该记载无效,视为双方未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内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答: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7、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能否享受医疗期?

  答: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在患病时自然也可以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的福利待遇。

  8、重新入职单位或换岗的员工,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重新入职单位或换岗的员工,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9、劳动合同期限1年,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前,因员工试用不合格,公司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签定了变更协议,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3年,试用期限变更为6个月。如此做法是否合法?(也就是试用期能否合法延长)

  答:版主们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即使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期限和试用期限)并签定书面的变更协议,也属于再次约定了试用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做法违法。(备注:发生这种事情的公司,HR肯定乱的一塌糊涂。合同长度设定不合理,试用期评估也不科学,HR不专业。因此这个时候提醒HR提高专业能力、着力改善合同签订流程、试用期评估流程是更重要的。)另一观点:认为此种做法合法,理由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变更并签定了书面的变更协议,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10、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试用期能否延长?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试用期延长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一种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的思路:双方签定中止协议,约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含试用期中止履行),待病愈后签定恢复履行协议(含试用期)。

  11、女员工在试用期内怀孕请长期病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如何应对?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在录用条件中列明“在试用期内员工因怀孕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此操作可降低风险。另外:应对女员工三期,最好的办法是让女员工提出辞职。再好的制度,都会因为员工的举报、仲裁和诉讼让HR很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