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何某是某外贸公司业务员,2001年9月其与该外贸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均表示不再续签订劳动合同,该外贸公司在为何某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发现,何某经手一笔业务货款尚未收回,于是通知何某收回该笔业务欠款,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移及失业手续。何某无奈,于2002年3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仲裁申请,要求转移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何某经手业务欠款未收回,该外贸公司若认为何某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何某做出处理或每月扣除不超过20%工资补偿相应损失,也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何某赔偿相应损失,但不应以此为由扣押何某档案,因此裁决该外贸公司为何某转移档案,办理失业手续,并赔偿相应期间的失业救济金损失。 [提示] 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纠纷而扣押劳动者档案,导致劳动者无法再就业或享受失业待遇,此类争议近年来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我们认为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是不足取的,其结果往往是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依据《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档案材料,由此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期间的失业救济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经济纠纷,如果确系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原因引起,可按《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做出处理,也可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工资做为补偿或做出一次性处罚,劳动者不承担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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